【法檢案例】未成年人騎車造成交通事故,責任誰來擔?

發(fā)布時間:2023-12-18 來源:區(qū)司法局

電動車、摩托車騎行方便

已經(jīng)成為很多人的代步工具

尤其不少初高中生也在騎電動車、摩托車

一些家長也會默許孩子騎車上路

那么未成年人騎車發(fā)生事故誰來擔責?

近日,孟津法院審結一起

15歲未成年人騎摩托車上路行使

導致他人躲避不及受傷的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駕駛二輪電動車的楊某為避讓

15歲無證駕駛的錢某

摔倒在綠化帶內(nèi)

造成車輛受損、楊某受傷住院的后果

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

15歲錢某負事故主要責任

楊某負次要責任

之后楊某住院治療20天

因15歲錢某所騎摩托車

登記在耿某名下

投保有交強險,且在保險期間

楊某便將15歲錢某、錢某母親、

車輛所有人耿某、保險公司

訴至孟津法院

要求各被告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

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等

共計4萬余元

【依法判決】

根據(jù)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

被告錢某無證駕駛車輛

且逆向行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

應對此次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

而原告楊某一邊接聽電話一邊騎著電動車

對此次事故的發(fā)生亦負有一定過錯

被告耿某作為肇事車輛所有人

對車輛保管不善

致使沒有駕駛資格的錢某騎行該車輛

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發(fā)生

被告耿某也應承擔一定過錯

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錢某承擔55%的事故責任

被告耿某承擔10%的事故責任

原告楊某承擔35%的事故責任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身心發(fā)育不全,辨認與控制能力較弱,缺乏基本的駕駛常識與技能,在駕駛電動車、摩托車的過程中如果遇到突發(fā)狀況,難以作出正確判斷處置,極易發(fā)生交通事故。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駕駛摩托車與駕駛汽車一樣,必須申領駕照,且要求年滿18周歲。在所有摩托車交通事故傷亡中,不佩戴安全頭盔傷亡占比非常大,因此未成年人在乘坐摩托車時也一定要佩戴好安全頭盔。

父母作為第一監(jiān)護人,要切實履行好監(jiān)護責任,不要讓不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騎自行車上路,不要讓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騎電動自行車上路,同時要做好孩子的出行安全教育工作,避免孩子因在上路騎行時追逐打鬧、亂闖紅燈、隨意拐彎、車速太快剎不住車等造成交通事故。

【法律小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三)不得醉酒駕駛;(四)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五)不得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不得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七)不得在道路上騎獨輪自行車或者2人以上騎行的自行車;(八)非下肢殘疾的人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九)自行車、三輪車不得加裝動力裝置;(十)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其監(jiān)護人為共同被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七條規(guī)定: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jiān)護人盡到監(jiān)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chǎn)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chǎn)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jiān)護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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