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檢案例】一男子購買飛天茅臺為假酒,法院判決假一賠十!

發(fā)布時間:2023-12-18 來源:區(qū)司法局

“假一賠十”

是我們每個人都耳熟能詳的一句話

當我們買到假冒偽劣產品時

能否向商家主張“賠十”的賠償責任?

【案情回顧】

2022年8月,張某通過某網站

看到某店鋪售賣飛天茅臺酒

便以4393元下單購買兩瓶茅臺酒

收到茅臺酒后,張某認為該酒為假酒

便撥打茅臺廠家電話預約鑒定服務

經廠家指定鑒定門店對兩瓶茅臺酒進行鑒定

確定該茅臺酒為假酒

張某遂將該店鋪起訴至孟津法院

要求該公司退還購酒款

并支付購酒款十倍的賠償金

 【依法判決】 

原告在被告處購買

涉案產品并支付價款

雙方買賣合同關系成立生效

涉案產品系食品

原、被告的權利義務

受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調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六條

本案中

經鑒定,涉案茅臺酒

屬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

且被告未到庭不能證明

涉案茅臺酒的合法進貨來源

和已履行進貨查驗義務

因此,涉案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不符合原被告的交易約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

原告張某要求被某百貨商行

退還購酒款4393元并

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的訴訟請求

符合法律規(guī)定

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也就是說食品生產者承擔無過錯責任,只要其生產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就要承擔十倍賠償責任,但食品經營者則承擔過錯責任,即只有明知自己銷售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時才承擔十倍賠償責任。同時,該法對“假一賠十”還有一項免責規(guī)定:“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除外”,也就是說如果食品標簽、說明書有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食品生產者、經營者也不用承擔“假一賠十”的賠償責任。

【法律小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據國家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六條規(guī)定:食品經營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費者主張構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已過食品標明的保質期但仍然銷售的;(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進貨來源的;(三)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進貨且無合理原因的;(四)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五)虛假標注、更改食品生產日期、批號的;(六)轉移、印尼、非法銷毀食品進銷貨記錄或者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的;(七)其他能夠認定為明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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